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指定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与外号为“小四川”的男子(另案处理)至本市西藏南路xxx号安基大厦门口处,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赛峰tdr072z红色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49元);尔后又共同至本市徐家汇路xxx号地铁9号线1号出口非机动...(本文书还有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