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个体业主,现住五常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地址五常市五常镇开发大***小区**号楼东2门。
负责人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现住五常市。
原告王**诉被告王**、陈**、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五常沿河收费站职工,2014年10月29日我在沿河收费站收费亭正常上班,当晚20时左右,被告王**驾驶黑l******号欧曼牌货车从收费站通行时想逃费,他紧跟前面一辆货车,我们收费员把杆落下后,被告王**无法通过就把车停下,我正常从收费亭出来了解情况,我顺着收费亭和货车之间空隙往前走,这时王**突然启动车辆,把我带进车道并拖出四五米远,我摔倒在地,我被送到医院诊疗,经医生诊断我所受之伤为右足开放伤、神经肌腱血管损伤、右跟骨骨折,我遵医嘱先后在哈医大一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治疗,并进行了清创植皮vsd手术和跟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我的...(本文书还有5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