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陈**、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陈**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平安肥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5月24日16时13分,被告陈**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x006线由东向西行驶到青草大道左转弯掉头倒车时,与其车后李**驾驶的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摩托车乘坐人李*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共给原告最终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有:1、医疗费:44364.7元,其中被告陈**、陈**垫付40016.49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天×20元/天=1320元;4、营养费:75天×20元/天=1500元;5、护理费:105天×101.57元/天=10664元;6、误工费:240天×266元/天=63840元;7、残疾赔偿金:24839×20年×20%=99356元;8、精神抚慰金:12000元;9、鉴定费:1400元;10、交通...(本文书还有5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