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孟**、崔*保险诈骗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崔*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孟**、崔*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人民币296264元。四、责令被告人孟**、崔*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公司人民...(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