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6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孔**在一审中起诉称:孔**与吴*于2009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吴*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出售给孔**,并约定吴*接到开发商通知办理了产权证后,应当于7日内为孔**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孔**履行了付款义务,吴*向孔**交付了房屋。现涉案房屋产权证早已办理,但吴*却迟迟不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孔**。为此,孔**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吴*继续履行《合同》等。
一审法院向吴*送达起诉状后,吴*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吴*一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