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亳州公司)、国**、利辛县海洋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太平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海洋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起诉称:2012年7月2日,原告驾驶的浙k×××××号车途经330国道76km280m路段时与被告国**驾驶的属于被告利辛县海洋大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皖s×××××挂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马**、被告国**及浙k×××××号车乘员王*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青田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查询,被告太平亳州公...(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