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有以下证据证实:
1、”110”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证,2014年2月23日14时17分,被害人熊某之母沈远芝(即沈远玲)电话报称:在”科缘”网吧,有三个十五、六的小娃把他儿子熊某打了,并把手机和15元现金拿走了。其中一个打人的叫刘*(即刘*)。
2、被害人熊某陈述证,2014年2月22日晚10时20分许,在耀州区”科缘”网吧**楼上网时,后面来了一个高个子小伙(指张**)拍了我一下说:”有人叫你。”我看了一下他,没理他接着玩游戏。过了一会看他还没走,我就站起来要走,他把我拦住,接着我就跟着他过去了。过去后,有两个小伙,其中个子不很高的(指成*)问我有没有钱。我说只有3块了,就掏出来给了他,他就说:”如果搜出来一毛就一个耳光。”我就把身上的12元和一部带白色护套的绿色”天时达”手机给了他。此时,约凌晨12点多,他们叫我跟着去...(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