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梁*于2015年3月16日以本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梁*提出本院在执行(2007)沈**(3)合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对本息计算存在严重错误及违法查封、超范围扣押其房产,请求本院赔偿其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组织了听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6日,辽宁百达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位于沈阳市xx区xx乡xx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抵押,向梁*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期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20%。
2006年5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5.30”专案组,对辽宁百达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等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展开侦查。全案共追缴涉案资产3.5亿余元。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梁*到专案组提出诉求,要求归还借款1,500万元。专案组建议梁*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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