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李**、马**、良种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良种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被告李**和马**系内部合伙关系。被告李**与良种公司签订了种子精选废料拉运合同,原告受雇于被告李**。2011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良种公司厂区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因被告马**无证驾驶装载机装载废料时操作失误,将原告顶下汽车致原告受伤住院,在原告尚未治愈的情况下,被告马**私自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原告拉至家中后不闻不问,原告多次与被告马**协商,但被告马**拒绝赔偿。现起诉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636元、误工费11818.8元、护理费67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并追加未付工资3200元,计61259....(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