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席**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席**因购买资产缺乏资金,以舒某的名义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舒某借款310万元,月利率8.4‰,借款日期自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8月14日。同时由被告席**用其自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小区**号楼的房屋及土地作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的他项权证(常房武他字第56678号)。舒**原告...(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