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黑龙江京哈快递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京哈客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财保哈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丛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京哈客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自有黑m******/黑m******解放重型半挂汽车,2014年10月20日6时5分在河北沿高速公路天津方向43km552m处与被告黑龙江京哈客运公司所有的黑a******大型卧铺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方车辆受损,发生了施救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同时蒙受了车辆停运损失。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黑龙江京哈客运公司司...(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