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大众美味菜馆,被告人高**、王**、苏**(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男,43岁)因收猪中介费一事在喝酒聊天时发生口角,之后,在饭店门口,高**、王**、苏**用拳脚将李**打伤,高**参与殴打李**两次,王**参与殴打李**一次。经法医鉴定:李**头部软组织开放性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50日。经侦查,被告人高**、王**于2015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高**、王**分别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李**对高**、王**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高**和王**的年龄、住址及现实表现情况。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经侦查,于2015年7月18日将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