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韩**,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在一审诉称:2012年2月28日,陈**与金泉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陈**为金泉公司收购废油脂,利润四六分成,陈**向金泉公司缴纳风险金10万元(实际交付9万元)。从签定协议至今,由于市场原因该协议自始没有履行,现因该协议履行期届满,金泉公司先后两次向陈**返还风险金2万元,余款7万元没有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金泉公司返还风险金7万元。
金泉公司在一审辩称:金泉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5月才接手该公司,而陈**主张的事实发生在2012年;在单位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