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滕**、连**、李**与被上诉人汝州市天德益生食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滕**、连玉凤原诉请求判决被告李**、汝州市天德益生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滕**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951.5元,赔偿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08550.92元。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滕**、连**、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5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及委托代理人辛**,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汝州市天德益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7月22日汝州市天德益生食品有限公司组织开业庆典,并邀请洛阳的曲剧团于2014年7月21日、7月22日演出,由李**负责演艺活动舞台的搭设拆解。双方关于演出的事项均是口头约定。汝州市天德益生食品有限公司原要求洛阳的曲剧团在7月22日晚演出结束后当晚即拆除舞台,后因故未能拆除。李**于2014年7月23日上午6时左右开始拆除舞台,上午...(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