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
被告李**。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刘**、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刘**与东乡县建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长安马自达牌汽车总价格为118800元,其中首付38800元,余款80000元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80000元,分期期数36月,每月还款2222元。信用卡卡号**×××70,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元。被告李**为被告刘**的债务提供担保,截止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尚*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1550.79元未还,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到期贷款,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拖拒不还借款,现在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