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户传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诉称:2014年9月22日,原告为津k×××××号雪佛兰牌小轿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8000元,含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2015年6月13日,案外人刘*安驾驶保险车辆,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拒绝赔付原告各项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68812元、拆解费6700元,共计755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