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应梅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运费3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代理人应梅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本文书还有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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