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福县百寿镇三河村杨*第一、二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于5月5日向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向第三人永福县百寿镇三河村龙塘村民小组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福县百寿镇三河村杨*第一、二村民小组代表人杨**、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关**,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曾**,第三人永福县百寿镇三河村龙塘村民小组代表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俊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7日对原告与第三人争执的高坳脚(高**、高**)土地作出永政处字(2013)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争执的土地,政府至今未确定过权属,虽然双方都提供了一定证据,但均未能作为充分证实争执土地权属归己的确权依据;争执土地一直是作为公共牧*,双方长期共同使用,责任制之后...(本文书还有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