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圣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上海圣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其于2014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服务员一职。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入职最初的两天为接受培训。被告与其约定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另有餐补250元及全勤奖200元。其在被告处实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其每月工资由被告财务张海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发放。2015年2月12日,被告称店铺业绩欠佳需整顿,通知其在家等消息。之后其未再接到来自被告的消息。现其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6日至...(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