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陈**、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婧,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陈**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约定原告向被告陈**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46.3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戴**签订了《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1),约定被告陈**以其所有位于上海市杨*区长阳路**弄xxx号**室的房...(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