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0日拆除了坐落于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杨*蓬村头的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杨*顺,登记地址为马目乡施家村下村。
另查明,原告杨**与杨*顺系兄弟关系。杨*顺已于2006年6月15日死亡,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去世。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被拆除房屋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杨*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因杨*顺已死亡,其兄弟杨**可以提起诉讼,故杨**具有原告资格。
2、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