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下涯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决定强拆申请人房屋的书面材料(包括并不仅限于强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2.作出强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材料;3.参与决策、实施该起强拆行政行为的政府单位和主要工作人员名单。所需信息的用途为了解与自己生产生活相关政府信息,形式为纸质,方式为邮寄。下涯镇政府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上述申请,于同年4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补正下列资料:1.被拆除房屋的具体位置;2.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权属来源的有效证明。下涯镇政府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答复书》以及补正资料,于同年4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原告。
原告不服,向被告建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建德市政府于2015年4月1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年4月21日受理,并通知下涯镇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