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廖月顺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赵**、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2月7日10时25分,被告赵**驾驶湘e******8小型普通车自邵阳市驶往城步苗族自治县方向,途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江南村地段与原告李**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负本次故事的全部责任,李**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武冈展辉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经儒林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就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0119.69元、护理费26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本文书还有5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