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姜**及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奥罗*商品专营店经营者,原告的店址位于宁城县契丹街中段北侧**楼。2015年6月12日17时左右,被告在原告店址楼上进行装修,由于用水量过大而导致向原告店漏水,将原告库房内的部分商品全部浸泡,致大部分商品报废不能使用。原告向被告说明损失情况,并由其在现场清点了被损商品,原告与其协商如何处理,被告只承认出2000元赔偿款,因被告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悬殊而未能历成协议。原告被损坏的是品牌商品,被浸泡后已无法出售,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商品服装损失37798元(以实际价值为准)。
被告姜**辩称: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物品储存在卫生间,而没有妥善地将物品存放在适合储存所用的库房内,...(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