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陈**因与被申请人邓**及一审第三人邓**、邓**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认定邓**2002年4月或5月放弃购买旧屋拆迁回建房和***小区三期住宅楼**单元**房,应视为己放弃其享有的拆迁回建房继承份额这一事实,致使二审法院错误地认为邓**在2002年11月20日签订家庭住址协议时仍享有拆迁回建房继承份额。二、二审法院对两份《关于家庭住址确立的协议》认定“其内容并不互相矛盾均是合法有效的”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两份《关于家庭住址确立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作出判断,只是认为不能作为邓**取得富民三路房屋产权的依据。二审法院不顾邓**己经当庭承认第一份协议上的签名全部为邓**所签、第一份协议上的两个指纹均为邓**本人所盖的客观事实,毫无根据地推定两份《关于家庭住址确立的协议》其内容并不互相矛盾,均是约定富民三路房屋产权归邓**所有,而且进一步推...(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