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广州尼尔森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翟安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公司委托代理人司**,被告德科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诉称:郭*于1999年1月1日与上海尼尔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零售研究业务运作部门数据采集工作,任职核数员,工作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各零售店铺。至2004年11月,上海尼尔森公司要求郭*与广东省劳动服务就业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派遣郭*到上海尼尔森公司任核数员,工资1213元/月,后每隔一年即由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郭*签订劳动合同书,派遣其到上海尼尔森公司任核数员工作。2008年12月1日后,上海尼尔森公司又要求郭*与德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本文书还有4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