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广州尼尔森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翟安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公司委托代理人司**,被告德科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03年9月13日至2004年11月30日,李*在上海尼尔森公司工作,从事数据采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04年11月1日起,上海尼尔森公司开始变更用工形式,将连续用工分割成劳务派遣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上海尼尔森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合肥市瑶海区各大超市和小店。2012年11月10日,德科公司单方私自伪造一份《劳动合同书》(派遣类)并伪造确认回执,合同约定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派遣李*到...(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