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8日登记立案后,于同年1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杨*、魏**,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师**,被告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及其夫张某于2014年8月20日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于2015年8月19日到期。同时被告王**为被告张**及其夫张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该笔借款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2015年3月7日张某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利息5334元(2014...(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