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崔**及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10月1日19时许,在省道308线石婆固红绿灯路口东约一公里处,被告崔**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原告刘**和秦*英受伤及电动车损坏,原告住院30天,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00元,并保留后续治疗及电动车损失的诉权。
被告崔**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限额内...(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