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一米阳光网络会所与被告甘肃富康集团酒泉家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肃州区富康路**号商贸二期**号楼**层**号铺位出租于原告用于网吧经营,租赁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年租金10万元。网吧于2010年10月正式营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租金。2013年3、6、10月,原告分别向被告缴纳了2013年10月份以前的租金。经营期间,被告多次无故停电。2013年...(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