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祖**、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2013年底在宜良县城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射钉器后,在家非法制造了射钉枪供自己使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吴**知道吴*持有射钉枪后,在李*、吴**的要求下,吴*又帮二人到宜良县城五金店内以280元、300元的价格购买射钉器,非法制造了两支射钉枪供李*、吴**使用,吴*购买射钉器的钱由李*、吴**提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核查、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告知、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