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被告人吴*、李*、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宜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0
  •  
  • 【案例概要】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祖**、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2013年底在宜良县城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射钉器后,在家非法制造了射钉枪供自己使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吴**知道吴*持有射钉枪后,在李*、吴**的要求下,吴*又帮二人到宜良县城五金店内以280元、300元的价格购买射钉器,非法制造了两支射钉枪供李*、吴**使用,吴*购买射钉器的钱由李*、吴**提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核查、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告知、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