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男,1962年1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阿拉善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拉善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杨*及被上诉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从2011年起就向被告供应粮油。2014年6月1日原告田**以阿左旗兴唐贡米放心粮油店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田**向被告供应粮油。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尚*原告粮油款189908元未付。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田**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福来精品粮油超市业主。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入库...(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