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倪**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阳电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国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戈利利(主审),钟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被上诉人沈阳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称,倪**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在沈阳电缆公司工作(任办公室秘书及食堂出纳),工作期间,倪**兢兢业业,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期间沈阳电缆公司未与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却已从倪**工资中扣除)。倪**于2012年4月无故被沈阳电缆公司放假回家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