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7月13日,由被告人张龙出资与李**(在逃)登记注册青海盛康药材有限公司,由李**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5日变更为青海盛康药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5日变更为青海盛康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2013年1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自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从安*、江*、黑龙江、上海、江*、贵州、新疆、甘*等省市,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共计金*:18968154.55元,共计税额:3224586.45元,价税共合计:22192741元。经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取得的19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该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6月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并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新疆等省市,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4份,共计金*:23530263.77元,共计税额:4000144.75元。价税共合计27530408.52元。
2.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013年...(本文书还有18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