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牌照号为津d×××××沃尔沃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0829元,保险期限至2015年9月27日。2015年7月8日,被保险车辆在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三经路三纬路附近发生火灾,天津市东丽区公安消防支队跃进路中队对火势进行扑救,但被保险车辆被烧毁。车辆出险后,原告向被告通报了保险事故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索*,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