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忠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赵**委托代理人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在大庆的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大庆分公司为被告建设大庆银浪牧场棚室e区e10号棚室,工程总价款45万元,现该棚室被告已经使用,但剩余90000元工程款经大庆分公司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辩称:被告与原告下属分公司签订了代建合同,但是原告没有如期交工,推迟了一年多时间,影响了被告的经营,同时原告没有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和移交档案资料,没有完工原告就擅自撤离,被告多方交涉,找银浪牧场取到了钥匙,之后对房屋自行施工,完善了最后的工程,并且原告的工程...(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