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卫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马*、证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因常年在外打工,故将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委托张某进行管理。2011年5月份左右,张某的外甥女刘**结婚需要房子,故原告将房屋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被告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抵顶三年房租。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刘**依约腾房,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腾房给原告陈**,并由被告刘**结清腾房之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供热费等各项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刘**腾让房屋。
被告刘**未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二、涉案房屋是否由被告占有、使用;三、被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是否合理合法;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