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奉化市电机厂(以下简称奉化电机)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电机的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李**、洪**,被上诉人上海瀛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奉化电机与阿根廷客户***.r.l(以下简称e公司)订立了出口电动机及配件的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金额为53,048.03美元。2010年12月21日,e公司支付了16,500.29美元的预付款,12月22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奉化电机实际收到16,484.29美元。奉化电机收到预付款后委托瀛和公司出运该批电动机及配件至阿根廷,瀛和公司于2011年2月20日签发的正...(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