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言*诉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言*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言*诉称:2010年11月,原告言*经婶婶介绍与被告戴*相识。在未经充分了解对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基础上,考虑已到晚婚年龄,所以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到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又因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所以婚后被告与原告家庭生活难以融洽,矛盾重重。原告为维系家庭团结,处处对被告予以忍让,苦口婆心劝被告,调整心态、改变性格,但被告却我行我素,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动不动对原告厉声斥责。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改正,但被告却一意孤行,全无悔改之意。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包容和相互尊重。然被告种种行为一次又一次伤害了原告感情,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再无和好可能,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言*与被告戴*离婚;2、判...(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