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徐州市安达橡塑有限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开来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因与上诉人徐州市安达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上诉人张**、上诉人安达公司与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0月27日,开来公司及张**与塑料十四厂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书,由双方共同购买塑料十四厂的资产,其中开来公司出资200万元,张**出资100万元。开来公司与张**在购得塑料十四厂的资产后,主要由张**负责对外经营和管理,并对购得的资产进行了部分添附。蔡**作为现金会计负责该资产房屋租金等财务事宜至该资产拆迁时止。在购得该塑料十四厂的资产后,由张**出资、出力为购得的塑料十四厂的资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2004年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涉案房产颁发房屋产权证书,载明座落于徐州市段庄西工农北路**号及工农北楼塑料十四厂院内房屋所有权人为安达公司;2004年11月,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徐土国用(200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人为安达公司**座落位置为泉山区工农北路**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11年2月19日,安达公司与徐州市人民政府段庄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2013年6月5日,张...(本文书还有6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