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韦**及一审被告罗**、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争议地到底是“三板岭”还是“可修岭”、“可造岭”?——见2011年10月17日的《调解申请书》和(2013)鹿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如果上述三个名称是指同一个地方,那么为什么由周*达、周**、周*刚同时签字认可的《林权摸底调查表》中的表述和他们同时于2013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中的表述相矛盾呢?很显然,在《林权摸底调查表》中,“三板岭”不等于“可修岭”。从《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526021)、《林权证》“n02”的记录中和被调查人是周*达的《调查笔录》(调查日期:2013年2月1日)中可以看出“可修岭”在“三板岭”的西边。(二)再审申请人...(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