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道外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道外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财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29日,农行道外支行与中财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财开发公司向农行道外支行借款1600万元,用于中财雅典城工程;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8日;借款利息年利率6.039%;借款人逾期归还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抵押。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中财开发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南极街-西开原街-南马路区域**号楼、12-**号楼、12-**号楼,总建筑面积为9,161.55平方米的在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房屋在建工程权属证明。合同签订后,农行道外支行依约向中财开发公司发放16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中财开发公司没有还款。后农行道外支行向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内容为:”我行与中财开发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中财开发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出售,可以办理产权手续,售房时中财开发公司另行与我行签署他项权注销证明与售房资金专储证明,明确资金流向,如不...(本文书还有6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