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石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灰村委会)、罗**、罗**因与被上诉人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石灰村**号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灰村**号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龙**,上诉人罗**、罗**及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石灰村**号组的诉讼代表人李**、李**、刘**、谭**、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6年5月3日,石灰村**号组与石灰村委会签订《石灰村关于租用11组土地使用的协议》。依协议约定,石灰村委会租用石灰村**号组**号.19亩土地(其中水田66.788亩、旱地33.392亩)开办村办砖厂,石灰村委会依约向石灰村**号组给予补偿及相关费用。2003年初,因国家政策调整,砖厂被停办。2003年1月18日,石灰村委会与罗**、罗**签订《石灰村关于变卖砖厂和承包土地及渔塘的合同书》。依该合同约定,石灰村委会将砖厂厂房、设备...(本文书还有4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