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商都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付**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商都县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韩**原告的二儿子,系商都县高级中学高中一年级161班全日制住宿学生,2013年5月15日韩*与另一同学闹矛盾,班主任通**伟的母亲到校处理,韩**母亲及其哥韩*到了学校,为了平息双方的情绪,韩**母亲及其哥将韩*带回了家,一星期之后韩*仍未到校,班主任打电话让其到校上课。同年5月23日韩*来到了学校称其哥韩*给他联系了学校,准备转学,随后班主任给开了办理退寝手续,韩*办理了退寝手续,将行李*回了商都县,和其父母说转学了,过几天再念,等办转学手续。韩*系1997年4月**日出生,后其亲属介绍在张家口宣化区饭店打工,打工期间与他人去宣化区蓄水池边玩耍。于2013年6月17日因溺水而死亡。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韩*系商都县高级中学161班住寝学生17岁,2013年5月15日在...(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