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有一审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xx、祝x、一审被告人乔x、李xx、赵x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仍予收购、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上诉人耿xx、祝x的犯罪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一起...(本文书还有2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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