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董xx的犯罪事实(一)2013年1月和同年7月,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佟xx的帮助下,被告人董xx与王xx注册成立了众兴源公司,董xx又以王xx父亲王*x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合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王xx与董xx发生矛盾,王xx退出,二公司由董xx实际经营。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董xx利用蔡xx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从上述人员手中收购皮张的事实,以众兴源公司和合财公司的名义,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领购黑龙江通用机打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发票金额人民币45737105元,用于抵扣税款人民币5916287.84元(留抵税额人民币29535.8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0日,大庆市国家税务局将众兴源公司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众兴源公司会计肖x交代,众兴源公司实际经营人董xx还经营合财公司,公安机关从而发现合财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将董xx抓获。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税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证实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调查发现众兴源公司、合财公司涉嫌涉税犯罪,并已将案件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众兴源公司、合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王xx、王*x。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众兴源公司注册成立情况。
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众兴源公司、合财公司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2013年5月至10月,众兴源公司领购黑龙江通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17本共850份,2013年5月至9月领购增值税发票电脑版三联70份。2013年5月至10月开...(本文书还有7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