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西区分行)因与上诉人刘**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行广西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中行广西区分行(现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为署名为刘**的人办理了一张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为此此人填写了长城卡申请表、并以乙方名义与中行广西区分行(甲方)签署了长城卡领用合约。同日,此人另向中行广西区分行填写了一份visa奥运卡申请表。2006年8月8日,刘**本人向中行广西区分行出具《收据》,该收据载明持卡人刘**收到长城卡一张,密码一张。此后该长城卡开始使用并发生交易,在2007年2月25日发生透支后,该卡一直处于透支未还状态。截至2007年4月12日止,该卡共透支本金19600.69元。发生上述额度消费后,刘**未偿还透支款项。拖欠期间,又发生了利息5043.77元(截至2008年7月7日止)。中行广西区分行向刘**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另查明,根据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证明,2006年7月27日《中国银行长城人民信用卡申请表》、2006年7月18日《申请表领用合约》及2006年7月18日中国银行奥运卡申请表等上署名“刘**”的签名字迹并非刘**本人字迹。再查明,2007年5月28日,刘**以案外人肖均平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予以立案侦查。2008年11月2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200...(本文书还有6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