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西区分行)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中行广西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7日,署名为刘*的人向中行广西区分行(现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办理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以下简称奥运卡),并填写了一份visa奥运卡申请表。2006年7月18日,中行广西区分行为此人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为此此人填写了长城卡申请表、并以乙方名义与中行广西区分行(乙方)签署了长城卡领用合约。2006年8月4日,刘*本人向中行广西区分行出具《收据》,该收据载明持卡人刘*收到卡号为*的长城卡一张,密码一张。此后长城卡与奥运卡开始使用并发生交易,在发生透支后一直处于透支未还状态。长城卡共透支本金4537.22元(截至2007年6月20日止),发生利息1077.58元(截至2008年7月24日止)。奥运卡共透支本金8132元(截至2007年4月28日止),发生利息、滞纳金合计4821.69元(截至2008年7月4日止)。两张卡拖欠的本金金额合计12669.22元。但刘*一直未偿还...(本文书还有5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