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赵**、杨**与被告许**、南宁市行***************、南宁市行**********、中国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没有为其辩解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黄**辩称,车辆原是其与许**合伙经营,后来黄**已退出经营,实际车主许**,所以责任应由许**承担,黄**不应承担。
被告黄**没有为其辩解提供任何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许**、行天下百色分公司、行天下公司、黄**对原告方提供的第1、4、5、6份证据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第1、4份证据无异议,原告方对被告许**、行天下百色分公司、行天下公司提供的第1、2、4、5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对被告许**、行天下百色分公司、行天下公司提供的第1、2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许**、行天下百色分公司、行天下公司、黄**对原告方提供的第2份证据认为需要核实后才能确认;对第3份证据认为涉及的人数及费*超标准,由法院依法认定,其中的保险费不应计入交通费中,住宿费和餐馆费由保险公司确定;对第7、8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停尸费3100元是许**支付的,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医院的诊断报告单等里面涉及的医疗费*原告要提供发票。
被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第2、3、5、6、7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出租车票、地铁票、...(本文书还有4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