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陈**系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村民,于2012年7月12日与建德市杨*桥镇杨*桥村王*自然村村民穆*珍、何建生签订《屋基转让契约》一份,该协议约定穆*珍、何建生将王*居民新村最尾排东端的五间屋基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款20万元。后原告在转让的屋基上建造房屋**幢。2013年8月2日,被告建德市杨*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另查明,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